□记者 宋明减东方今报汴京讯 一男子在出售保险后车祸自杀身亡,在赔偿过程中,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汴京中心支公司(以下全称生命人寿保险汴京公司)以其所出售的保险卡没转录为由拒绝接受赔偿金。9月15日,汴京中院二审依法保持杞县法院所一审判决的被告生命人寿保险汴京公司分担赔偿金责任,赔偿金二原告孙月、 孙明亚博 保险金总计50000元。2013年6月24日,同住杞县某乡的村民孙伟在生命人寿保险汴京公司保险公司业务员张平的赏识下,出售了“生命福星高照终生寿险”一份。在张平引荐下,孙伟又出售了一份“生命福星保险卡”,并按照投保程序缴纳了适当保险费。在张平向孙伟交付给保险卡时,孙伟找到该保险卡的包装袋被关上、保险卡密码涂层也已刮开,欲驳回。而张平声称该卡早已被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代其转录,该保险合同早已生效。